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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问题

  【案件】原告廖中(化名)与被告彭洪(化名)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1日在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3月17日生男孩,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较好。1996年因家庭琐事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口角,被告回到娘家,随后又外出打工,双方关系开始冷漠,由于被告给家里寄钱不多,原告认为被告给家庭所尽义务不够,于2005年2月发生争吵,此后原、被告开始分居。2008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2008年6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互不往来。
  另查明尚在原告处被告的嫁妆有一个三门柜、一个睡柜、一个餐柜、一个书桌、一个五门柜,原告陈述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廖中诉称,1996年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口角后就搬回娘家,此后双方关系开始冷淡;2005年2月原、被告再次争吵后,被告就断绝了与原告的来往;2008年3月被逼向法院起诉,同年6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拒绝与原告和好,直到现在两人互不往来;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彭洪没有应诉和答辩。
  【案件焦点】双方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4年时间,特别是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有1年多时间,双方仍然互不往来,因此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离婚,予以支持。被告的嫁妆是被告的个人财产,被告可自行带走。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廖中与被告彭洪离婚;
  二、被告的嫁妆由被告自行带走。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法院调解不成,应当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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