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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导读:协议离婚是比较经济、快捷、保密性强、和谐友好的离婚途径,但是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所规定的离婚程序、离婚协议强制执行力等存在一些问题,致使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下面上海离婚律师网婚姻法编辑针对协…

  导读:协议离婚是比较经济、快捷、保密性强、和谐友好的离婚途径,但是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所规定的离婚程序、离婚协议强制执行力等存在一些问题,致使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下面上海离婚律师网婚姻法编辑针对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展开阐述,首先先来了解下协议离婚制度是怎样的。

  一、协议离婚制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它需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协议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解除婚则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制度则是有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机关、具体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内容较简陋,因而存在的缺陷较多。这里仅就目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二、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1、协议离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为保障协议离婚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假结婚、恶意离婚,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实质上就是对违反协议离婚制度的当事人的监督处罚措施。但这一措施缺乏操作性,易流于形式。首先,骗取离婚登记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其次,协议离婚制度对骗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从根本上制止该行为。再次,对再婚者难以发生作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未达到和他人结婚的目的,编造种种理由欺骗另一方,直至与其达成离婚协议,对此如按现今的协议离婚监督措施,婚姻登记机关可应另一方的申请,宣布原解除婚姻关系的登记无效,但再婚的男女均将构成重婚。显然,此种情况下宣布婚姻登记无效将是进退两难的。

  2、离婚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现今社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人为了一些目的,钻法律的空子,搞假离婚或进行恶意离婚,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借离婚逃债、逃避计划生育。为什么这些当事人会得逞呢?最重要的原因就协议离婚制度规定当事人只要自愿,即可离婚,而对是否确属自愿缺乏审查评判的标准。虽然,离婚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但并非就能证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具体的审查内容和程序,导致恶意离婚、假离婚者屡屡得逞,凭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对抗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甚至有的离婚者则堂而皇之地与他人结婚、或“合理”、“合法”地生育,长此以往,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社会的文明正义可言?

  3、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离婚,就要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一系列问题,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离婚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就上述二方面问题进行全面约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离婚申请。但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在获准离婚后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或双方自愿履行义务,对方无权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照婚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起诉,这种诉讼在某种意义上说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重新起诉无疑费时费力,与协议离婚制度简便、易行、高效的原则相悖。此外,债务人利用协议离婚来逃避债务。

  三、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协议离婚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弊端,主要是该项制度在立法上过于原则,程序简单,不能与相关的法律制度协调统一,而且整个系统较为封闭。为此,针对上述不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要设立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制度。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划定,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是申请、审查和登记。其中,审查是最重要的一环。然而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审查期的规定很不明确,因为审查期的设立,旨在减少轻率离婚,防止假离婚、恶意离婚的发生,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增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故建议填补这一内容,丰富审查制度。审查期的规定必须长短适中,因其具有考虑期的性质,应以一个月左右为宜。在审查期考虑期间,符合当事人提出撤销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准许。

  2、要细化离婚后的监督措施。

  为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惩处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协议离婚制度应有具体的事后监督措施:首先应明确骗取离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婚姻机关可以此为依据:如当事人离婚后仍继续同居生活;离婚隐瞒夫妻共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等,都应视为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其次,增加骗取离婚登记的处罚种类,加大罚款力度。对骗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外有关部门还应对当事人假离婚生育、分房、调动工作进行适当的处理。

  3、要设立协议离婚的公正制度。

  协议离婚制度中离婚协议书虽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应增设公证制度。并规定下列离婚协议必须公证:离婚协议中有子女扶养费分期给付的;离婚协议中有财产给付,但在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前不能交付的离婚协议中有债务分担的;离婚协议中有夫妻经济帮助,需要分期给付的。对上述四种离婚协议,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证机关履行公证手续并由公证机关强制执行,无需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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