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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内容

继承权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权利: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

1.接受、放弃继承的权利

接受继承的权利,是指继承人有权就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为意思表示。尽管在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遗产,但并不是必须参加继承,而是要以继承人是否表示接受继承作为确定其最终是否得到遗产的依据。表示接受继承的,便实际参加继承进而取得遗产。

放弃继承的权利,是指继承人有权就不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为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就由客观意义上的权利变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因而继承人便可能支配该项财产权利,既可以接受,亦可以放弃。

2.取得遗产的权利

取得遗产的权利,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并表示接受继承,即有权直接参加遗产分割,依法律规定或按照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中应当由其继承的份额。

3.继承权受分割时的恢复请求权

继承权受侵害的恢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者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继承开始后,公民所享有的继承权可能会遭到他人的非法侵害。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抢占或侵吞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第二,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了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第三,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的允许而处分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

为了完整、充分地保护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制裁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继承人继承恢复请求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请求确认的合法继承资格,二是请求返还他应得的遗产。与此相适应,继承人在通过诉讼方式保护继承权时,亦可请求采用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其中,确认之诉是前提,只在确认权利请求人确实享有继承权且是处于优先继承顺序,才能请求法律保护。给付之诉是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得到实现的最终手段,通过这一手段,继承人便可得到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遗产,从而满足自己对遗产的合法要求。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在不同的继承方式下有所不同。在法定继承时,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首先要受继承人先后顺序的限制。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又未放弃继承,则当继承权侵害时,由于遗嘱继承人没有继承顺序上的差别,因而所有遗嘱继承人都有权利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此外,如果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当其继承权受分割时,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至于为胎儿保留的遗产继承份额被侵害时,则由其母亲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以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

以下为上海离婚律师整理的继承权的注意事项

继承人要继承遗产首先得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它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可以受遗赠,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是财产权。继承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一项财产权利。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古代继承制度中的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已经被我国的法律所废止。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继承权的基本功能,就是将死者遗留的其生前合法享有所有权的私人财产转归继承人所有。故其是自然人合法取得财产权利的重要根据,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主要是债权,债务不属于遗产。

(3)继承权的发生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根据。继承权虽然是财产权,却是以身份为根据而产生的。继承权的确定都要看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婚姻、血缘或收养等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现代民法中虽不存在身份继承问题,尽管继承权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有一定的身份色彩,却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却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享有。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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