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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无足够证据支持诉求时怎么办

  【案件】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07年4月4日原、被告父亲肖时(化名)以原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原告告上法庭,经法院主持调解,2007年5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此后肖时的医疗费原、被告平均分担。肖时于2007年10月去世。从2007年5月13日至肖时去世前肖时在村卫生院所用医疗费为1024元,肖时生前已支付397元,被告肖平(化名)已支付26元,尚欠601元医疗费未支付,因所欠医疗费602元系原告肖熊(化名)喊医生上门为肖时治疗所花,村卫生室要向原告收取。肖时去世后,原、被告为耕种责任田、土及耕管责任山林发生纠纷,村组多次调解未果。庭审中原、被告亦因案件焦点太大,调解未果。
  原告肖熊诉称:原、被告因对生父肖时的赡养义务承担产生过一些矛盾,后经XX法院调解结案;2007年9月,生父肖时去世,原告垫付了肖时的医疗费998元,且自肖时去世后,被告独自耕管肖时生前承包的田、土、山,原告要求耕管一半,乡村领导多次调处因被告不听没有效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所继承生父肖时的田土山二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并排除给原告承包经营该二分之一田土山的妨碍,要求被告承担生父肖时的医疗费998元的二分之一即499元支付给原告。
  被告肖平辩称:原告不孝敬父母,生父肖时一直随被告生活,直到2007年生父将原告告上法庭,原告才承担生父2个半月的赡养责任,但未兑现调解书上500元医疗费的义务,却厚着脸皮索要499元医疗费,被告将根据生父遗嘱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承担被告垫付的父亲的医疗费5000元和棺材费2800元,父母生前承包的责任田土山,原告已全部选择好的耕去了,留下不好的归被告耕管,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原告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原告请求田土山二分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以及医疗费给自己能否成立
  【评析】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2007年5月11日在本院主持下,原告与其父肖时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被告亦签字认可,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平均分担其父肖时的医疗费用,除去肖时生前支付的397元,肖时2007年5月12日至其去世前所用医疗为627元,原、被告各应承担313.50元,剔除被告肖平已支付的26元,被告肖平还应承担287.50元,因所欠医疗费用需由原告交付,故被告应将其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原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其父肖时的土地及山林的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其父肖时承包有责任田、土及山林以及承包的面积,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肖时生前所欠XX村卫生室的医疗费601元由原告肖熊负责偿还,由被告肖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其应承担的医疗费287.50元给原告肖熊;
  【总结】上婚姻律师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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