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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借款未用于家庭,离婚后妻子无须偿还

一男子因和妻子闹矛盾而离家到外地打工,在打工期间和另一女子成为情侣,并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十万元作为本金,女子在知道真相后找到男子的妻子要求其偿还男子所借的款项,但男子的妻子表示自己也是不知情,并且已经和男子离婚了,那么该男子的前妻是否有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呢?上海离婚律师结合本案例的具体情节认为,前妻是无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一来对男子的债务不知情,二来男子所借的款项也没有用于两人的夫妻共同生活。
黄某和赵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春节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为此,妻子赵某曾当面向黄某提出离婚。为了避开妻子赵某的纠缠,黄某离家务工。期间,黄某与一名离婚女子陆某相识,黄某对陆某慌称其已离婚现在单身,陆某信以为真。不久,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2月,黄某向陆某流露出想做电动车生意但没有资金的意思,陆某亦觉得做电动车有发展前途可挣钱,表示可以借钱给黄某经营电动车生意。经双方协商黄某向陆某借款10万元作为经营电动车生意的本金。半年后有朋友告诉陆某,黄某有家有老婆并欠了很多人的钱已经“跑路”。陆某遂找到黄某的妻子赵某要求还钱。但赵某却拿出法院的调解书,说她在1个月前已经和黄某在法院调解离婚,黄某在外面的借款她是一点都不知道,黄某也从来没有拿回家里来用。陆某遂将黄某和赵某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以该笔借款是在黄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要求赵某对黄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审理后查明,黄某和赵某夫妻从2013年春节开始感情不和闹离婚,2014年4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法院认为虽然黄某向陆某借款时,黄某和赵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是陆某在借款时黄某自称单身,陆某也认为黄某是单身,陆某借款给黄某个人使用意思表达清楚。且经法庭查明的证据证明,黄某在本地并未做什么生意,无证据证明妻子赵某知晓该笔借款或该笔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综上,法院只判决被告黄某负责偿还借款,驳回了原告陆某要求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本案从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赵某对黄某向陆某所借的款项并不知情,也没有在事后追认,因此可以认定该债务不是赵某和黄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同时该债务也没有用于赵某和黄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赵某无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条规则:第一,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承认等;第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是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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